(已取消)
(一)申辦條件:
位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其擁有的商標符合廣東省著名商標條件的,可以向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認定著名商標的申請。
(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3年并繼續有效;
2、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3、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質量優良,具有良好的信譽;
4、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凈利潤、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銷售區域較為廣泛;
5、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為出口商品的,其商標應當在相關國家(地區)注冊,并有廣泛的銷售區域;
6、申請人近3年未因違反商標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處罰;
7、申請人具有健全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
(三)需要的文件和材料:
(1)商標所有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2)申請認定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及其變更、續展、轉讓證明的復印件;
(3)帶有該商標標識的商品實物照片;
(4)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凈利潤和稅收等主要經濟指標(應提供各年度財務報表或其他報表復印件并加蓋申請人財務專用章,其中稅收必須經有關稅務部門確認,同行業排名情況證明應由省以上行業協會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出具);
(5)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廣告發布情況;
(6)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國內和境外的銷售或經營情況;
(7)該商標專用權遭受侵害的情況;
(8)申請認定著名商標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9)《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由代理機構制作。
(四)裁定:
自收到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申請進行審查。每年8月份前交申請,次年3月份認定結果。
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轉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異議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受理;異議不成立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應申請人的請求舉行聽證會,聽取其陳述、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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