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執法機構鼓勵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及時充分披露標準必要專利信息,作出公平、合理和無歧視的許可承諾,以及與標準實施方共同進行善意的許可談判。上述良好行為有利于提高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效率,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技術創新與產業發展。若未遵循上述良好行為,并不必然導致違反反壟斷法,但可能提高排除、限制競爭的風險。
第六條 標準必要專利的信息披露
按照標準制定組織規定,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經營者,在標準制修訂的任何階段需及時充分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同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沒有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經營者可以按照標準制定組織規定,在標準制修訂的任何階段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同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在具體個案中,經營者未按照標準制定組織規定及時充分披露專利信息,或者已明確放棄專利權但向標準實施方主張專利權的情形,是認定其行為在相關市場中是否會對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重要考慮因素。
第七條 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承諾
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是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與標準實施方進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需遵循的重要原則,被境內外標準制定組織所公認并廣泛采用,成為知識產權政策的重要內容。
按照標準制定組織規定,參與標準制修訂的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需明確作出專利實施許可聲明,標準必要專利同意在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基礎上,免費或者收費許可其他經營者在實施該標準時使用其專利。
對于已經基于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作出許可承諾的專利,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轉讓該專利時,需事先告知受讓人該專利實施許可承諾的內容,并保證受讓人同意受該專利實施許可承諾的約束,即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承諾對受讓人具有同等效力。
在具體個案中,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或者其受讓人是否違反公平、合理和無歧視承諾,是認定構成以不公平的高價許可,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許可、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或者實行差別待遇等具體壟斷行為的重要考慮因素。
第八條 標準必要專利的善意談判
標準必要專利善意談判是履行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的具體表現。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標準實施方之間就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費率、數量、時限、使用范圍和地域范圍等許可條件開展善意談判,標準必要專利以達成公平、合理和無歧視的許可條件。善意談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應對標準實施方提出明確的許可談判要約,通常包括標準必要專利清單、合理數量的標準必要專利與標準的對照表、許可費率的計算方法及依據、合理的反饋期限等具體內容;
(二)標準實施方在合理期限內對獲得許可表達善意意愿,即不存在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許可談判等情形;
(三)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提出符合其所作出的公平、合理和無歧視承諾的許可條件,主要包括許可費率計算方法及合理性理由、標準必要專利保護期限及轉讓情況等與許可直接相關的必要信息和實際情況;
(四)標準實施方在合理期限內接受許可條件,如不接受,需在合理期限內就許可條件提出符合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的方案。
在具體個案中,應對談判的過程和內容進行全面評估。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標準實施方均需對其已盡到善意談判義務進行證明。標準實施方表達善意意愿不影響其在談判過程中對專利的必要性、有效性等提出異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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