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著作權人的許可——無需支付報酬的情況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4、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0、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11、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12、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許可,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的許可——需支付報酬的情況
《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著作權法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著作權法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了解更多“著作權法”請搜索關注廣東南越商專知識產權,專業、誠信、精準、快捷是商專人的永恒追求,匯聚人才和經驗,致力于為客戶提供一流的知識產權服務。咨詢熱線:020-8667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