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3、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02:侵犯商業秘密的舉證責任是如何規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侵犯商業秘密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屬于本法規定的商業秘密。
第二款規定,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證據之一的,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其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1、有證據表明涉嫌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商業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與該商業秘密實質上相同;
2、有證據表明商業秘密已經被涉嫌侵權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風險;
3、有其他證據表明商業秘密被涉嫌侵權人侵犯。
03:什么是非公知性證據?
非公知性成立的證據主要依靠司法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報告意見,侵犯商業秘密同時輔助證據還包括:
專家意見;
科技部門意見;
科技情報查新報告;
科技成果鑒定書;
生效的認定商業秘密成立的判決書;
權利人研發過程資料等。
04:商業秘密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一)商業秘密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和解、訴訟、仲裁方式解決。
(二)商業秘密合同糾紛發現能夠和解的,應當首先采用和解方式解決。
(三)不能和解解決的:
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或者發生糾紛后雙方就糾紛的解決達成仲裁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相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合同中沒有約定仲裁條款,或者發生糾紛后雙方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通過訴訟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對商業秘密糾紛的司法管轄有專門規定的,按照該規定選擇司法管轄。
對于因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而產生的糾紛,律師應當注意對商業秘密侵權法律關系與合同法律關系的競合進行選擇。
來源:廣州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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