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分別指哪些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
技術信息:與技術有關的結構、原料、組分、配方、材料、樣品、樣式、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工藝、方法或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技術信息。
經營信息: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戶信息、數據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經營信息。前款所稱的客戶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習慣、意向、內容等信息。
02:符合哪些條件才能構成商業秘密?
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才能構成商業秘密:
1、秘密性
即不為公眾所知悉,這是商業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認定商業秘密的難點和爭議的焦點。
2、實用性
指商業秘密的客觀有用性,即通過運用商業秘密可以為所有人創造出經濟上的價值,具有確定的實用性,是實現商業秘密價值性的必然要求。
3、保密性
指商業秘密經權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從而使一般人不易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侵犯商業秘密該要件強調的權利人的保密行為,而不是保密的結果。
03:商業秘密和專利有何區別?
專利是要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后授予專利權,而且專利技術是向社會公開的。
商業秘密是持有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有商業價值的信息,范圍不限于技術秘密,還包括經營信息、客戶資料等。
04:哪些是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1、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侵犯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來源:廣州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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