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設計空間對于確定相關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具有重要意義。設計空間的提出,最早出現于最高院“摩托車車輪案”。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設計空間做了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二)》(法釋[2020]19號)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在認定一般消費者對于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時,一般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間。設計空間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設計空間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法釋[2020]8號)第十四條進一步考慮了設計空間認定的各種因素:
①產品的功能、用途;
②現有設計的整體狀況;
③慣常設計;
④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⑤國家、行業技術標準;⑥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北高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第82條規定:一般消費者,是一種假設的“人”,對其應當從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兩方面進行界定,界定時應當考慮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間。第83條規定:設計空間是指設計者在創作特定產品外觀設計時的自由度,外觀設計侵權判定_南越商專知識產權設計空間受如下條件的限制:
(1)產品或其中零部件的技術功能;
(2)采用該類產品常見特征的必要性;
(3)現有設計的擁擠程度;
(4)其他可能對設計空間產生影響的因素,如經濟因素(降低成本)等。
外觀設計中有關設計空間的規定,站在了社會公眾的視角,隨著慣常設計等的發展,設計空間會逐漸縮小,外觀設計侵權判定_南越商專知識產權進而縮減了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同樣激發了社會公眾進行替代設計的創新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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