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現依據上述條款簡要介紹“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的證據判斷。
一、合同、業務往來或者其他關系范圍的認定
本款對合同、業務往來或者其他關系范圍的界定應當從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立法宗旨出發,以保護在先權利,制止不公平競爭為落腳點,符合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標存在而進行搶注的,均應納入《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規制。
二、常見的合同、業務往來或者其他關系表現形式
常見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包括:買賣關系、委托加工關系、加盟關系(商標使用許可)、投資關系、贊助/聯合舉辦活動、業務考察/磋商關系、廣告代理關系以及其他商業往來關系。常見的其他關系包括:親屬關系、隸屬關系(例如除《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代表人以外的其他普通員工)、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營業地址臨近等。
三、證明合同、業務往來及其他關系存在的證據
證明合同、業務往來及其他關系存在的證據包括以下幾類:一是合同;二是可以證明合同、業務往來的來往信函、交易憑證、采購資料等;三是企業的工資表、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醫療保險材料、戶口登記證明等;四是其他證明特定關系存在的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審查實踐中,商標搶注判定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不僅限于依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判斷他人在先使用商標與涉嫌侵權商標的商品/服務是否相同或者類似,還應當結合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銷售渠道、消費對象,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綜合判斷商品/服務的類似關系。在具體案件中,商標搶注應當從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和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出發,仔細甄別不同商品/服務之間的類似關系。
來源:知識產權檢索咨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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