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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的司法認定

文章作者:南越商專知識產權 瀏覽量:953 類型:行業資訊 日期:2024-06-18 13:45:54 分享:
建筑物或構筑物能夠作為作品受到保護是因為它們具有獨立于其實用功能的藝術美感,設計者通過對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點、線、面和各種幾何結構組合,包含了嚴謹、精確、簡潔、和諧對稱的“科學之美”,反映了建筑設計師獨特的建筑美學觀點與創造力。缺乏獨創性或者沒有任何藝術美感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并不是建筑作品。如我們所知,建筑不僅是一種技術,也是一種藝術。建筑物本身既有功能性,又有美學性。建筑物的雙重屬性增加了建筑作品著作權保護范圍界定的難度。

建筑作品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必須滿足如下條件:在物理意義上,是以建筑實物形態體現的作品;在美學意義上,是使人產生審美體驗的作品。從物理意義上來看,依據著作權法及實施條例對建筑作品、圖形作品、模型作品的分類及規定,我國著作權立法實際已將平面的建筑工程設計圖和建筑模型排除在建筑作品之外,建筑作品僅包括三維建筑物或構筑物。從美學意義上來看,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所言,審美體驗具有個體性,加之法官不是藝術家,至少不是美學意義上的藝術家,對于作品是否能夠使人產生審美體驗無從給出客觀判斷。

司法者應當將產生審美體驗理解為建筑作品應該具有美學表達上的獨創性,即該作品體現了作者在美學領域的獨特觀點和創造力。作品要獲得版權保護,只需要最低限度的原創性。原創性是一個法律概念,而非藝術概念,應當對作品的法律判斷和藝術判斷區別開來,在對作品是否具備原創性進行判斷的時候,不能考慮作品的藝術價值。確定對某類作品是否賦予版權保護及賦予多大程度的版權保護,不僅要從微觀角度考量單部作品的創作激勵因素,而且要從宏觀視角來考量整個社會中的作品創作。建筑作品創作的累積性和漸進性要求其版權保護范圍受到限制,建筑作品建筑作品版權保護范圍應當窄而不是寬。

實踐中,對于建筑作品的判斷,可以采用“兩步法”的判定方法:首先,應當審查一件建筑作品以確定是否有獨創性的設計因素呈現。如果有這類設計因素存在,再判斷這些要素在功能上是否是必要的。如果設計因素不是功能上所必要的,那么作品就是可受保護的,而無論它是否具有物理上的或觀念上的可分離性。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主要用于滿足人們閱讀欣賞和知識獲取等精神上的娛樂美感和消費需求,但并不具有發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等工業產權的技術方案與實用功能,保護對象的非功能性是著作權法區別于其他工業產權法的重要特征。

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是不保護任何技術方案和實用性功能,作為請求保護的建筑作品,涉及到實用功能的表達應當被排除在外。故建筑作品的保護范圍只能及于建筑物本身,建筑作品不包括建筑材料、技術方案,且只涉及外觀,包括線條、裝飾、色彩等,不涉及建筑物的內部特征和裝潢。

對于建筑作品的評價必須著力于其藝術性而非實用功能,重點考慮設計者或者建筑者對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獨創性藝術元素。建筑作品的創造性經常體現在將不受保護的元素進行獨創性的選擇、搭配或編排,從而形成符合著作權法保護條件的整體。外觀簡單、形狀普通而缺乏創造性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不能獲得著作權法上建筑作品的保護,否則將造成人為壟斷設計元素。建筑物的標準設計元素屬于公有領域,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否則會阻礙建筑創新和進步。由實用的、結構的和技術的需要所決定的建筑物內在基本設計,不屬于建筑作品著作權的保護對象。


建筑作品的司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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