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是由歐洲專利局(即EPO)根據《歐洲專利公約》審查并授權的、可以在歐洲專利組織成員國生效的發明專利。
歐洲專利組織目前包含38個成員國,分別為:阿爾巴尼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瑞士、塞浦路斯、捷克、德國、丹麥、愛沙尼亞、西班牙、芬蘭、法國、英國、希臘、克羅地亞、匈牙利、愛爾蘭、冰島、意大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拉脫維亞、摩納哥、馬其頓、馬耳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塞爾維亞、瑞典、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圣馬力諾、土耳其;
2個延伸國,分別為:波黑、黑山;
4個生效國,分別為:摩爾瓦多、摩洛哥、突尼斯和柬埔寨。
歐洲專利申請的注意事項
1、通過巴黎公約途徑申請和PCT途徑申請,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繳納實質審查費和指定費的期限是不同的。通過巴黎公約途徑申請的,提出實審的期限為歐洲專利檢索報告公布后的6個月內。而通過PCT途徑申請的,期限則為PCT國際申請的國際檢索報告后的6個月內。若在提交歐洲階段申請時已錯過上述期限,則必須在提交申請時一并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并繳納實質審查費和指定費。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撤回,歐洲專利局會發出《喪失權利通知書》。此時申請人若需要繼續申請,則須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繼續處理程序請求并繳納繼續處理費及逾期未繳的官費,繼續處理的費用是逾期未繳官費的50%。
2、維持費:自申請日起第3年開始向歐洲專利局繳納維持費直至歐洲專利授權公告所在當年截止,此后向各成員國的專利局繳納年費即可。
3、指定費:指定費僅包括指定各成員國的費用。如需指定延伸國和生效國,歐洲專利申請需額外繳納延伸費和生效費。
4、由于歐洲專利審查周期往往較長,而在此期間申請人仍需每年繳納高昂的維持費,給申請人造成較高的成本負擔。申請人可以考慮以下幾種加快審查請求方式:
1)放棄收到主動修改通知書(Rules 161(2)/162 EPC):對于通過PCT途徑進入歐洲階段的申請,申請人可以選擇放棄收到主動修改通知書,進而節省6個月的等待時間。
2)加快處理程序(PACE):申請人可以在審查階段提出PACE請求以縮短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授權意向通知書的時間,達到縮短審查周期的效果。
3)專利申請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簡稱PPH):如申請人在與歐洲專利局簽訂PPH協議的國家或地區有同族專利申請,歐洲專利申請當該國/地區專利局認為有可授權的權利要求時,可以考慮依據歐洲專利局相關要求,以此為基礎向歐洲專利局提出PPH請求;或當國際檢索單位/國際初步審查單位作出的審查結果(WO-ISA、WO-IPEA、IPER)認為有可授權的權利要求時,可以以PCT國際階段的工作結果為基礎向歐洲專利局提出PPH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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