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是由歐洲專利局(即EPO)根據《歐洲專利公約》審查并授權的、可以在歐洲專利組織成員國生效的發明專利。歐洲專利組織目前包含38個成員國,分別為:阿爾巴尼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瑞士、塞浦路斯、捷克、德國、丹麥、愛沙尼亞、西班牙、芬蘭、法國、英國、希臘、克羅地亞、匈牙利、愛爾蘭、冰島、意大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拉脫維亞、摩納哥、馬其頓、馬耳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塞爾維亞、瑞典、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圣馬力諾、土耳其;2個延伸國,分別為:波黑、黑山;4個生效國,分別為:摩爾瓦多、摩洛哥、突尼斯和柬埔寨。
歐洲專利申請流程

遞交申請
遞交時限為自優先權日起的12個月內(巴黎公約途徑)或自優先權日起的31個月內(PCT途徑)。申請文件語言為英語、德語、法語中的一種。需繳納申請費、檢索費。
形式審查
歐洲專利局對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如無缺陷,則進入檢索階段。
檢索報告
歐洲專利局進行專利檢索,出具檢索報告及檢索意見。當檢索意見內容完全正面時,申請人不需要答復。當檢索意見指出申請存在缺陷時(如存在新穎性、創造性、工業實用性、清楚性等問題時),則需要答復。答復期限一般為歐洲專利局公開檢索報告后的6個月內。與此同時,歐洲專利局亦會發出答復檢索意見的邀請。
公布
歐洲專利局一般自優先權日或申請日(如未要求優先權)起18個月內進行公布。
實質審查
如申請人決定繼續申請程序,除了答復檢索意見之外(如需要),申請人還需要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并繳納實質審查費及指定費,歐洲專利申請期限一般為歐洲檢索報告公布后的6個月內(巴黎公約途徑)或國際檢索報告公布后的6個月內(PCT途徑)。歐洲專利局會對專利申請是否具備授權前景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需要在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的4個月內進行答復,答復可以申請延期兩個月。
授權
經審查后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歐洲專利局發出《授權意向通知書》并隨附擬授權文本。申請人需要在4個月內完成:確認是否接受擬授權文本、提交權利要求翻譯(除申請語言之外的另兩種官方語言翻譯)、繳納授權費用。上述程序完成后,歐洲專利局發出《授權決定通知書》,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20年。
生效
一般在授權公告日起的3個月內,申請人需要在希望獲得保護的國家辦理生效手續使其正式在該國產生效力。由于德國、英國、法國、愛爾蘭、瑞士、列支敦士登、盧森堡、摩納哥、比利時的官方語言為歐洲專利申請語言(英語、法語、德語)的其中一種,歐洲專利申請根據《倫敦協議》,歐洲專利在上述國家中自動生效,但仍需要向生效國的專利局登記歐洲專利在該國部分的代理人或聯系人地址,以負責轉交與歐洲專利在該國部分相關的通知。其余國家則根據各國相關規定,需要在辦理生效時將權利要求或者專利全文翻譯成當地官方語言。部分國家需要繳納生效官費。
歐洲專利申請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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