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公眾包括但不以下列情形為限:
(1)商標所標識的商品的生產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
(2)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服務的消費者;
(3)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服務在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經營者和相關人員等。
二、應當視個案情況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三、根據下列證據予以綜合判定
(1)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合同、發票、提貨單、銀行進帳單、進出口憑據等;
(2)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銷售區域范圍、銷售網點分布及銷售渠道、方式的相關材料;
(3)涉及該商標的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網絡、戶外等媒體廣告、媒體評論及其他宣傳活動材料;
(4)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參加的展覽會、博覽會的相關材料;
(5)該商標的最早使用時間和持續使用情況的相關材料;
(6)該商標在中國及其他國家、地區的注冊證明;
(7)該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并給予保護的相關法律文件,以及該商標被侵權或者假冒的情況;
(8)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具有公信力的權威機構公布的涉及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銷售額、利稅額、產值的統計及市場占有率、廣告額統計等;
(9)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在全國同行業中的排名或市場占有率。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的證明、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官方公開數據、在民政部登記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公開或半公開的數據及出具的證明、權威評價機構的評價等能夠證明行業排名或市場占有率的材料均可以作為證據;
(10)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獲得國家發明專利的情況以及申請人自主創新的其他情況;
(11)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技術作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12)該商標獲獎情況;
(13)其他可以證明該商標知名度的材料。
四、有效證據支持
該商標使用商品/服務的銷售、經營情況應當有銷售合同、發票等有效證據支持。證明申請人經濟指標的企業年度報告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年報應提交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納稅額應當有稅務機關證明的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支持。
五、證明商標宣傳情況
當事人應提交該商標的廣告合同、發票、廣告載體、等證據,用以證明該商標宣傳的廣告費用、形式載體、持續時間、覆蓋范圍等情況。
六、證明已在多省、自治區使用
申請人應提供銷售合同或銷售發票等證據證明該商標使用商品/服務已在多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經營。
七、上述證據原則上以系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的證據為限
該商標為未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持續使用時間不少于五年的證據材料;該商標為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注冊時間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續使用時間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八、域外證據材料,應當能夠證明該商標為中國相關公眾所知曉
對請求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的,不能滿足上述全部條件,但申請人已提交的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該商標在市場上確實享有較高聲譽,馳名商標足以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也可以認定。
馳名商標的認定,不以該商標在中國注冊、申請注冊或者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在中國實際生產、銷售或者提供為前提,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宣傳活動,馳名商標亦為該商標的使用,與之有關的材料可以作為判斷該商標是否馳名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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