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十三條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二、馳名商標認定原則
01、個案認定
首先,當事人必須在具體的商標案件中,認為系爭商標構成對其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商標的復制、摹仿、翻譯并且容易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時才可以提起馳名商標認定;
其次,在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中,馳名商標認定馳名商標的認定結果只對本案有效。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在本案中可以作為馳名商標保護記錄予以考慮。
02、被動保護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在具體的商標案件中應當事人的請求就其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并在事實認定的基礎上作出決定或裁決。當事人未主張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主動認定。
03、按需認定
如果系爭商標與他人商標區別較大,或者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與他人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差較大,系爭商標的申請注冊不會導致混淆,馳名商標認定或者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無需對他人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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