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商業環境中,品牌出海不僅是機遇,更是一場與時間賽跑的戰略布局。許多企業因忽視商標的“黃金6個月”規則,導致品牌在海外遭遇搶注、侵權甚至被迫改名。如何借助《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的“商標優先權”制度,為企業出海爭取關鍵時間窗口?本文將為您詳解商標優先權的基本概念、適用條件和申請流程。
什么是商標優先權
商標優先權是指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商標申請人在一個成員國首次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后,在6個月內,向其他成員國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即:申請人可以主張以首次申請的日期作為后續申請的申請日。
例如:中國企業于2025年1月1日在中國提交了某商標的注冊申請,隨后在2025年6月20日(6個月內)向美國提交相同商標的申請。如果主張優先權,商標優先權美國專利商標局將以2025年1月1日作為申請日,而非實際的6月20日。這意味著在此期間(1月1日至6月20日)如有他人提交相同或近似商標,中國企業的申請仍享有優先地位。
商標優先權的適用條件
1、主體資格
申請人須為《巴黎公約》成員國(包括中國、美國、歐盟等170多個國家/地區)的國民或在成員國有真實營業場所。
2、時間要求
必須在首次申請日起6個月內提交后續申請。
3、申請一致性
后續申請的商標須與首次申請的商標完全相同,指定商品/服務范圍可適當縮減(不可擴大)。
4、程序要求
需在后續申請時主動聲明優先權,商標優先權并提供首次申請的國家、申請號、申請日等信息,部分國家要求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如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出具的《優先權證明》)。
來源:專利檢索咨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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