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近似判定中“包含關系”的審查是商標相對理由審查的重點,申請人了解該類型商標的審查實踐,可有效防范自己的商標品牌陷入侵權糾紛或商標無效的法律風險,顯著節約其時間與經濟成本。
首先,簡要介紹商標近似判定的一般原則及方法。判定商標是否近似,應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著手,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和認知力為標準,采用隔離觀察、整體比對和要部比對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當然,該判定的前提是,確定待審商標與在先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服務)。
其次,結合案例,著重介紹商標近似判斷中包含關系的審查實踐。

該案例中,“華為”商標在通信及電子消費領域已具備較高知名度,相關公眾對該商標認知度較高,即便“華為海思”商標添加“海思”元素,消費者基于一般注意力仍會首先識別“華為”標識,進而產生混淆。故“華為海思”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機”商品上,商標近似應與他人在先已注冊的“華為”商標判定近似。該案例符合《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商標完整包含或者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較高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的有關規定。

該案例中,雖然“思念”商標在“速凍水餃、湯圓”等方便食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但待審商標“祖母思念”中的“祖母”是直系親屬的一種稱謂,“思念”是指對某人或某事物的深切懷念和牽掛。祖母和思念都具有固定含義,當“祖母”作為親屬稱謂與“思念”疊加后,整體構成要件通過要素疊加形成特定語義指向,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和整體外觀等方面具有獨立識別特征,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且待審商標所指定使用商品不屬于“方便食品”類別。故“祖母思念”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肉罐頭”商品上,商標近似與在先他人已注冊的“思念”商標不構成近似。
最后,從上述案例的對比分析可以看出,商標整體表現形式是包含關系商標近似判斷的重要依據。當商標中包含較高知名度或顯著性較強的文字,且整體未形成其他含義,與在先商標一般判定為近似商標;商標中雖然包含較高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但商標本身具有顯著的其他含義,與在先商標一般不判定為近似商標。
來源:專利檢索咨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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