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維護專利工作的正常秩序,國家知識產權局采取了多項舉措。其中,《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2023)(局令第77號)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以來,受到了廣泛關注。今天,小編梳理了關于77號局令的常見問題,讓我們來一起學習一下吧!
哪些行為屬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根據77號局令第三條的規定,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包括:
(1)所提出的多件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或者實質上由不同發明創造特征、要素簡單組合形成的;
(2)所提出專利申請存在編造、偽造、變造發明創造內容、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或者抄襲、簡單替換、拼湊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等類似情況的;
(3)所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主要為利用計算機技術等隨機生成的;
(4)所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為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設計常理,或者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
(5)申請人無實際研發活動提交多件專利申請,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6)將實質上與特定單位、個人或者地址關聯的多件專利申請惡意分散先后或者異地提出的;
(7)出于不正當目的轉讓、受讓專利申請權,或者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
(8)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專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如何排查、審理非正常申請?
根據77號局令第五條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在專利申請的受理、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程序或者國際申請的國際階段程序中發現或者根據舉報線索得知,并初步認定存在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可以組成專門審查工作組或者授權審查員啟動專門審查程序,通知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并提交證明材料,或者主動撤回相關專利申請、法律手續辦理請求。
根據77號局令第六條的規定,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答復的,相關專利申請視為撤回,相關法律手續辦理請求視為未提出。
根據77號局令第七條的規定,經申請人陳述意見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屬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專利申請應當依法駁回相關專利申請,或者不予批準相關法律手續辦理請求。
對被認定為非正常申請專利的審理結果不服,怎么辦?
根據77號局令第七條的規定,申請人對駁回專利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專利復審請求;
對不予批準相關法律手續辦理請求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對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可以采取哪些處理措施?
根據77號局令第九條的規定,可以對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1)對該非正常專利申請不予減繳專利費用;對于五年內多次實施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等情節嚴重的申請人,其在該段時間內提出的專利申請均不予減繳專利費用;已經減繳的,要求其補繳相關減繳費用;
(2)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政府網站和有關媒體上予以公告,并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3)實施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并受到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專利申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4)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專利申請數量統計中扣除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相關的專利申請數量
(5)對申請人和相關代理機構不予資助或者獎勵,已經資助或者獎勵的,全部或者部分追還。
對于實施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有何處罰?
根據77號局令第四條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根據77號局令第八條的規定,對實施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實施行政處罰。
對實施77號局令第四條規定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及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依據《專利代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對于違反本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客戶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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