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確權階段,技術方案能夠獲得授權,不僅依靠技術方案本身所具有的新創性,還依賴權利要求淋漓盡致的體現發明構思,以彰顯技術方案所具有的突出的實質性特點以及顯著進步。同時,在專利行權階段,權利要求所界定的保護范圍,也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專利權人能否成功贏得專利訴訟。因此,權利要求的撰寫質量,影響著專利的整個生命歷程。
那衡量權利要求的撰寫質量的標準是什么?是在權利要求中對技術交底書中的技術描述的還原程度?亦或是對權利要求進行上位的抽象程度?實際上,這兩種是撰寫權利要求的兩個極端。過分的依賴技術交底書中的描述,容易被實施例迷惑,從而導致撰寫出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較小,未能保護同一發明構思下的規避方案,使得專利權人的利益受損。而過分的追求上位,容易出現撰寫出的權利要求存在不清楚的問題,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影響專利獲權。
其實,評估權利要求的撰寫質量高低,重點是要兼顧體現發明構思以及界定合適的保護范圍。撰寫高質量的權利要求,前提是要做到透過現象看本質,即,透過交底書中所描述的技術方案這一現象,明確該技術方案所表達的發明本質。
所謂的發明本質,權利要求與通常所說的發明構思有異曲同工之處。但是,往細了說,發明構思是理解發明的一種抽象概念,而發明本質是指解決技術問題的“關鍵”,這個“關鍵”包括發明人發現產生技術問題的根因、以及針對該根因所創造性提出的解決問題的功能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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