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專利可適用侵權責任法一般規定確定賠償并應積極移送行政違法線索以強化協同保護
——(2021)最高法知民終2380號
202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一起假冒他人專利糾紛上訴案件,認定行為人實施了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并在案件終審判決后將違法行為線索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依法追究行為人相應行政責任。
嘉興捷順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順公司)向一審法院訴稱,其享有專利號為201420624020.1、名稱為“一種自擠水平板拖把”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姚魁君在其經營的拼多多店鋪網頁宣傳其經營的是上述專利產品,構成假冒專利,給捷順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請求判令姚魁君賠償捷順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合計5萬元;判令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尋夢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捷順公司涉案專利目前有效。2019年3月12日,捷順公司在姚魁君的拼多多店鋪以39.9元購得平板拖把一件,銷售頁面展示有產品圖片、單獨購買39.9元、發起拼單29.9元、已拼10萬+件等信息,并展示“專利產品防偽必究”“自擠水平板拖把專利號201420624020.1”等字樣。同年3月26日,尋夢公司對上述銷售頁面對應商品進行禁售的平臺限制。姚魁君所售平板拖把產品上未標注專利號。
一審法院認為:姚魁君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經許可使用涉案專利號,其行為會使公眾將被訴銷售頁面對應的產品使用的技術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構成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姚魁君依法承擔賠償損失及支付合理維權費用的民事責任。尋夢公司系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對網絡店鋪經營者身份進行審查,已經盡到合理的義務。捷順公司未證明權利人損失和侵權人獲利的事實,依照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酌定姚魁君賠償捷順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
一審判決后,姚魁君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姚魁君上訴稱:侵害專利標識的標記權與侵害專利權系不同概念,不能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確定賠償數額,應由捷順公司另行舉證其因專利號被他人標注造成的實際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一般意義上的侵害專利權行為的行為方式、所侵害的法益、承擔責任的方式均不相同。
首先,假冒他人專利兩者的行為方式不同。專利法規定的侵害專利權,一般是指未經權利人許可實施其專利技術方案的行為,實施的具體方式在專利法第十一條中予以規定,而假冒專利并不實施專利技術方案。
其次,假冒專利行為與侵害專利權行為所侵害的法益不同。侵害專利權行為所指向的是基于技術方案的專利權,而假冒專利行為除可能侵害他人的專利標識權外,還可能會侵害國家專利管理秩序以及社會公眾利益。
最后,假冒專利與侵害專利權承擔責任的方式也不同。假冒專利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應為規制侵權行為的一般民事法律。而侵害專利權行為所侵害的是專利權人的權益,依據專利法承擔民事責任。假冒他人專利未實施專利技術方案,則非侵害專利權的行為,而是侵害專利標識權,假冒他人專利不宜適用專利法關于侵害專利權的規定計算侵權損害賠償數額,而應根據民法關于侵權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綜合案件具體情況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另外,生效判決已認定被訴行為構成假冒專利,審理法院可將違法行為線索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依法追究相應行政責任。
本案二審判決明晰了假冒專利行為與一般意義上的侵害專利權行為的區別,明確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不宜適用專利法規定的專利侵權賠償責任進行判賠,而應適用民法關于侵權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后續案件移送行政執法部門處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假冒專利行為嚴厲打擊的態度,以及推動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加強協同保護、加大保護力度的導向。
來源:廣州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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