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侵權行為是否由行為人本身的行為造成,將專利侵權行為劃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
直接侵權行為
1.對于發明和實用新型的產品專利的侵權行為
指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等行為。
2.對于方法專利的侵權行為
指對其專利方法的使用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若不是直接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則不屬于此例。
3.對于外觀設計專利
指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這里的“產品”僅指申請外觀設計時所指定的產品。
4.直接侵權包括所謂的善意侵權
指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銷售或者許諾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現行《專利法》認為其是一種“免除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即使用、銷售或者許諾銷售他人專利的,若能證明其產品的合法來源,則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其侵權行為。
間接侵權行為
現行《專利法》只規定了對專利直接侵權行為的法律制裁,沒有對專利間接侵權行為加以規定。司法實踐中有些專利糾紛案件已經作出認定專利間接侵權行為的判決。
間接侵權是指鼓勵或誘使他人實施侵害專利權的行為,行為人本身的行為并構成專利侵權。其常見的形態有: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出售專門用于專利產品的關鍵部件或者專門用于實施專利方法的設備或材料;
2.未經專利權人授權人委托,擅自許可或者委托他人實施專利。
間接侵權促使和導致了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專利侵權行為人有過錯,對專利權人造成了損害,與直接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間接侵權一般應以直接侵權的發生為前提條件,在沒有直接侵權行為發生的情況下,不存在間接侵權,專利侵權或者只有確定了直接侵權的事實后,才能確認間接侵權。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間接侵權往往被認定為共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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