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按照《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所進行的商標注冊。
申請人到境外申請商標注冊主要有兩種途徑:
(1)逐一國家注冊,即商標注冊申請人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
(2)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僅限于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成員國。馬德里國際注冊可通過商標局國際注冊處辦理。
“利”
(1)注冊費用便宜。馬德里國際注冊申請人可以在一份申請中指定一個或者多個成員國要求對其申請商標進行保護,無論指定一個成員國還是指定全部成員國,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均只需繳納一份基礎注冊費。而且馬德里成員國的官費較單一國家注冊申請便宜。
(2)后期的變更、轉讓以及續展省事、省錢。由于通過馬德里進行國外商標保護時,無論指定多少個國家,均算一份申請。
“弊”
(1)大多數國家不發注冊證書,維權不方便。由于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的規定,只要各個指定的國家在規定的12個月或18個月期限內不發駁回通知書,即默認該商標在該國獲得保護。因此,當權利人需要證明其商標權利時,往往還得到指定的國家開具一份證明該商標在該國確已受保護的證明。
(2)有可能會存在申請日期延遲。盡管根據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的規定,只要申請人提交申請后的兩個月內,國際局收到相應申請的,則申請人向中國商標局提交日期為馬德里注冊日。但中國商標局收到的馬德里國際注冊申請較多,處理速度比較慢,通常無法保證在兩個月內提交國際局,因此,國際局是以實際收到申請日期為注冊日。
1、《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中國有住所,或者擁有中國國籍。”
2、《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6條第2款規定:“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馬德里國際注冊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或者已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進行馬德里國際注冊申請的程序如下:
01、申請人或代理人向中國商標局提交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
02、中國商標局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審核申請人信息和馬德里國際注冊的商標是否與中國商標局的數據庫記載內容一致。
03、通過中國商標局形式審查后,提交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國際局將審查商品、服務描述是否符合尼斯分類的要求,劃分的類別是否正確。
04、通過國際局形式審查的商標將由國際局轉交到相應指定的國家商標局。
05、隨后進入到各個指定的國家分別審查的階段,各個指定國家按照其本國的商標法規定來進行審查。
在中國獲得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有效期自國際注冊日或者后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屆滿前,注冊人可以向國際局申請續展,在有效期內未申請續展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商標局收到國際局續展通知后,馬德里國際注冊依法進行審查。如果未續展的,注銷該國際注冊商標。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7條第1款規定:“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辦理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在締約方境內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締約方境內有住所,或者是締約方國民。”轉讓人應該將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一并轉讓。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7條第2款規定:“轉讓人未將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并轉讓的,商標局通知注冊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改正;期滿未改正或者轉讓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局作出該轉讓在中國無效的決定,并向國際局作出聲明。”
來源:廣州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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