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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由商專代理的廣州*安機電設備有限公司針對青島亞*門窗科技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訴訟審結完畢,認定青島亞*門窗科技有限公司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判決其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基本案情
廣州*安公司發現在河南鄭州的某個樓盤當中,建成交付的房屋使用了侵犯其專利權的窗戶自閉鎖,該窗鎖中刻有“鑫亞澳”的商標,廣州*安公司遂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該商標的權利人青島亞*公司侵犯其專利權。
案號:(2022)魯02知民初197號
辦案經過
案件審理過程中,青島亞*公司主張侵權產品并非其生產,該產品是從案外人處采購而來的,且提供了相應的合同、發票、銀行轉賬憑證進行證明。
青島亞*公司主張適用專利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廣州*安公司則主張,青島亞*公司將自己的“鑫亞奧”商標刻在被訴侵權產品上,表明其為產品制造者身份,故應當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生產者,并非銷售者,依法不能適用合法來源抗辯。
案件結果
2023年02月28日,青島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決,專利侵權訴訟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產品的商標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批復》,任何將自己的商標體現在產品上,表示其為產品制造者的企業或個人,均屬于生產者。根據法律規定合法來源抗辯并不針對生產者,故青島亞*公司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判決其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商專小貼士
企業在經營過程當中,需要保留好相應的進貨憑證、付款記錄等,在面對侵權訴訟時方便進行合法來源抗辯。同時如果僅為銷售者的情況下,盡量保持商品的原始生產者信息,專利侵權訴訟不隨意貼附自身商標,防止被法院認定為生產者,而無法適用合法來源抗辯條款。
若確需貼附自身商標的情況,一定要做好侵權分析,確保不會卷入侵權訴訟糾紛之中。

廣州商專知識產權現為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AIPPI)、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ACPAA)、國際商標協會(INTA)、中華商標協會(CTA)等專業協會的會員。商專知識產權共有專利代理人及專利代理人助理50人,律師及律師助理20人,商標代理人70人,案件管理等后臺支持工作人員將近40人,配備有專業的客戶和案件管理系統和強大的專利檢索數據庫,為客戶提供高效高質的知識產權一體服務。咨詢熱線:020-8667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