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已于2024年1月20日開始,其中第三十七條新增了“增加或改正優先權”規定,給予了申請人在專利申請過程中更為充分的救濟途徑。
細則中關于增加或改正優先權的規定是什么?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要求了優先權的,可以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或者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請求在請求書中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要求。
請求增加或改正優先權的,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申請人請求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要求的,應當在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或者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提交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要求請求書。請求增加優先權要求的,還應當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
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要求請求書如何填寫?
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要求請求書應當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名稱。其中,專利優先權改正優先權的,應當分別寫明改正前和改正后優先權的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名稱。
未在遞交申請時要求優先權,是否可以請求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
需要申請人在專利請求書中已經要求了至少一項優先權。未在遞交申請時要求優先權的,無法請求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
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請求,是否可以辦理恢復手續?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不適用申請人延誤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期限,專利優先權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請求,無法辦理恢復手續。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客戶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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