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年來人工智能技術創新成果頻出,在3月底舉行的中關村論壇會議主要是圍繞AI大模型、具身智能、量子科技、生物醫藥等前沿領域進行深入探討,人工智能成為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產業變革的關鍵驅動力,相關專利申請量迅猛攀升。專利制度作為激勵和保護創新的有力舉措,在推動人工智能技術進步、規范其應用等方面意義重大。
在申請人工智能相關專利時,人工智能工具或系統在不同程度上參與發明創造產生的過程,人工智能系統是否可以署名為發明人,成為創新主體關注的熱點問題。
關于發明人身份的認定
發明人署名必須是自然人
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節明確記載了“發明人應當是個人,請求書中不得填寫單位或者集體,以及人工智能名稱”。
在專利文件中署名的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人工智能系統以及其他非自然人不得作為發明人。當存在多個發明人時,發明人身份認定每個發明人都必須是自然人。發明人所享有的獲得收益的財產權利和署名的人身權利均屬于民事權利,只有符合民法規定的民事主體,才能作為發明人相關民事權利的權利人,人工智能系統目前不能作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因此不能作為發明人。
發明人應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
對于涉及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的功能或領域應用的相關專利申請,發明人身份認定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對于人工智能輔助作出的發明,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自然人,可以署名為專利申請的發明人。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的發明,在我國當前法律背景下無法賦予人工智能發明人身份。
來源:知識產權檢索咨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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