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對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注冊商標提出撤銷申請(下稱撤三),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商標注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其使用爭議商標的證據或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若證據材料無法有效證明待證事實,則注冊人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通常情況下,對證據材料的把握總是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展開,在滿足證據三性的前提下,還需綜合考量商標注冊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是否能夠形成證據鏈。
所謂證據鏈即在證據之間形成的相互關聯相互印證的完整的證明體系,在滿足證據三性的前提下,這一證明體系還應當具備完整性、邏輯性。在撤三案件中,證據鏈的完整性指的是各項證據均應該與爭議商標在指定三年期間內的實際使用情況具有關聯關系,同時證據應完整覆蓋注冊人是否于指定期間對爭議商標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這一關鍵待證事實。
具體來說,注冊人提交的證據應該圍繞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商標使用證據對直接或者間接證明其于指定三年期間將爭議商標在公開的商業活動中進行實際使用的相關證據材料,按照時間先后或其他邏輯關系進行收集整理,使得每一部分證據內容符合商業慣例及生活常理,證據之間應當能夠相互印證并邏輯自洽,通過每一環節的證據逐步呈現待證事實發生的每一個步驟,這一環環相扣的過程如同鏈條一般,商標使用證據嚴謹的鏈接著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通道,這一環環推理的過程也即對證據鏈進行審查的過程。
綜上,完善證據鏈是注冊人在收集整理答辯證據時的重要環節,也是注冊人維護商標專用權的客觀需要。
來源:知識產權檢索咨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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