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是更好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種常見法律途徑。為幫助相關單位運用好財產保全程序,小編梳理總結了知識產權咨詢服務中關于專利財產保全的熱點問題,一起來了解吧。
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專利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交哪些文件?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對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需國家知識產權局協助執行專利財產保全的,需提供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兩名人民法院辦案人員的工作證以及執行公務證的正反面復印件。
協助執行通知書中應寫明哪些信息?
協助執行通知書中應當寫明:
(1)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抬頭,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
(2)保全機關的通訊地址、郵政編碼、收件人姓名及聯系電話等,并加蓋保全機關公章。
(3)需要進行財產保全的專利申請號(或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財產保全期限等。
注意:
①如果需要保全的專利案件較多,可以另做附表記載,附表上應加蓋人民法院的公章及騎縫章,并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寫明“專利申請號另見附表”等提示性語句。
②協助執行通知書中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應與裁定書中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一致。
③需要進行財產保全的專利申請(或專利)應處于有效期內。
協助執行通知書中的專利財產保全期限可以要求多久?
專利財產保全期限最長為3年,專利財產保全自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期限屆滿日遇法定節假日不順延且不能超過涉案專利的專利權有效期,若財產保全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以專利權有效期的屆滿日為財產保全期限屆滿日。
說明: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要求協助執行財產保全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按照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寫明的財產保全期限中止有關程序。并向保全機關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發出保全程序開始通知書,說明協助執行財產保全期限的起止日期,并對專利權的財產保全予以公告。
對已執行財產保全的能否重復進行保全?
對已執行財產保全的不得重復進行保全。
執行保全后,專利財產保全其他人民法院又要求協助執行財產保全的,可以輪候保全。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輪候登記在先的,自前一保全結束之日起輪候保全開始。
同一人民法院對同一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中所涉的保全專利案件,要求繼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將繼續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國家知識產權局。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客戶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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