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對律師函的基本信息:
核對權利人所主張的知識產權與涉嫌侵權產品是否相符,核對涉嫌侵權產品是否為本企業生產、銷售、許諾銷售或進出口,律師函的發出是否為權利人或其許可人的真實委托等。如果相關事項并不相符,則不用采取進一步措施。
2、分析律師函的具體內容
了解并分析權利人的具體意圖及企業所處境況,包括律師函的目的(是要簽訂許可協議而獲得許可費,還是企圖妨礙我方進入市場或逼迫我方退出市場)、嚴重性(協商和起訴更側重于哪一種)、緊迫性(是否有明確時限的要求、時限是否很短)、接受要求事項的可能性和協商的可能性等。
3、開展分析評議
針對律師函中提出的實質性內容進行分析評議。例如,針對提出企業產品侵犯知識產權的律師函,企業應開展涉嫌侵權產品究竟是否構成侵權的分析評議工作。該項工作可選擇委托當地的律師事務所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完成。
4、確定糾紛應對方案
根據實質內容分析評議結果,選擇合適的糾紛應對方案。例如,針對侵權警告律師函,如果分析評議結果顯示產品不構成侵權,企業可采取積極應對方案,強調產品不構成侵權,海外知識產權糾紛并注意將分析評議報告留存,日后一旦進行訴訟,可作為非故意侵權的證據;如果分析評議結果顯示存在一定侵權風險的,可提前制定應對方案,視情況采取規避設計方案、無效對方知識產權、或停止使用、積極溝通提出合理談判方案等。
5、回復律師函
一般應在律師函限定的回信期內進行回復。對律師函的回復應當簡略冷靜、簡略敘述,只記錄必要的事項。忌諱寫入不必要的內容或自認的內容。對律師函視不同情況可采取不同策略,海外知識產權糾紛例如:暫定性回復(確定將如實進行檢查分析、但檢查、分析、搜集資料等需要一定時間、暗示愿意良好地解決糾紛等)、實質性回信(確認產品不構成侵權,簡述不侵權理由,或概述對方指責毫無道理;存在侵權可能,愿意立即停止侵權,并同意雙方對糾紛進行和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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