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后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應專利權人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針對該法律條款,整理了一些常見問題,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什么情形可以請求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專利權期限補償?
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后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應專利權人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時機是什么?
應當自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提出請求,專利權期限補償并繳納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費200元。延誤上述期限的,不設恢復期。在2024年7月26日以前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的,應自2024年10月26日前繳納上述費用。
補償期限如何確定?
補償期限按照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不合理延遲的實際天數計算,該實際天數是指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之日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的間隔天數,減去合理延遲的天數和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的天數。
對于國際申請和分案申請,專利權期限補償不合理延遲的實際天數如何計算?
對于國際申請和分案申請,不合理延遲的實際天數是指自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日期或分案申請遞交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的間隔天數,減去合理延遲的天數和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的天數。
實質審查請求之日如何確定?
實質審查請求之日是指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并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足額繳納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之日。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之日早于專利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公布之日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所稱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應當自該公布日起計算。
哪些情形屬于授權過程中的合理延遲?
以下情形引起的延遲屬于授權過程中的合理延遲:
(1)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修改專利申請文件的復審程序;
(2)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中止程序;
(3)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保全措施;
(4)其他合理情形如行政訴訟程序等。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客戶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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