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的在先權力主要體現在《商標法》的第三十二條中,該條規定如下:“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首先,我們要明白什么是“在先權利”。簡單來說,它指的是在某一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已經存在的、由他人享有的某種合法權益。這些權益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如果一個商標侵犯了這些在先權利,那么其注冊申請很可能會被駁回。
為什么要保護“在先權利”呢?
這主要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尊重原創。在創意產業日益繁榮的今天,保護原創精神顯得尤為重要。如果允許后來者隨意搶注他人的創意作為商標,那么不僅是對原創者的不公平,也會破壞整個創意市場的健康發展。二是維護市場秩序。商標作為商品和服務的標識,其背后蘊含著消費者的信任和期望。如果允許侵犯在先權利的商標注冊,市場上的混淆和誤導將不可避免,嚴重損害消費者的權益和市場秩序。
那么,如何判斷一個商標是否侵犯了“在先權利”呢?這通常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比如,商標與在先權利的標識是否相似、是否容易引起混淆;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與在先權利所屬領域相關;以及商標注冊人是否有惡意搶注等。當然,這些判斷都需要依據具體的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來進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先權利”并非絕對不可挑戰。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存在在先權利,商標的注冊申請也有可能獲得批準。
一、“在先使用”原則上應是中國境內的使用
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之一。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項具體權利,地域性也是其內在屬性。因此,在先使用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在先使用”,原則上應是中國境內的使用。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第12.5、12.6條所述,當事人主張保護“在先使用”的商標,應當提交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在中國境內使用商標的證據,在其他國家、地區的使用證據或者準備投入中國境內使用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明其商標在先使用情況的補充。僅在其他國家、地區使用商標的,不屬于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在先使用”的情形。
二、“在先使用”應是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商標的使用應當是在流通領域中真實的使用,其使用應該能夠及于相關公眾,在先使用特別是消費者,并最終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準備中的商標使用行為,如原材料采購、企業資質等方面的證據不能認定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因為此時商品并未進入流通領域;僅作為商品名稱或者企業名稱的使用,也不能認定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因為此時商標未能起到識別商標來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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