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設計抗辯是指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即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這一抗辯事由是我國2008年修訂《專利法》時新增加的制度,旨在保護被控侵權人在面對無理指控時的合法權益。
現有設計抗辯的適用條件時間要件:
1、對比文件的公開日必須早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這是判斷現有設計抗辯是否成立的關鍵時間節點。
2、設計要件:被訴侵權設計與現有設計在視覺效果上應構成相同或無實質性差異。這要求法院在對比被訴侵權設計與現有設計時,采用嚴格的標準進行比對和判斷。
故事梗概
A公司是研發、制作道路照明器材的企業,在燈具生產行業有一定的影響力。2018年8月30日,A公司申請了名稱為“路燈(鳳凰)”的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19年獲得專利授權。2022年10月,A公司發現由B中心采購、三家供應商制造的路燈和上述專利外觀十分相似,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于是,A公司將B中心及三家供應商一同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0多萬元。
四被告則提出現有設計抗辯,并提供了發布于2018年7月3日的公眾號文章——《松某路、富某路升級改造工程穩步推進中,一個月后閃亮登場!》作為現有設計的比對文件。該文章展示了已安裝好的部分路燈照片,四被告認為比對文章中路燈照片的外觀與被訴侵權產品在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被訴侵權產品實施的是現有設計。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現有設計抗辯被訴侵權產品雖與涉案專利構成近似,但被告提供的對比文件的公開日早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符合現有設計抗辯的時間要件,可以作為現有設計抗辯的對比文件,將被訴侵權產品與對比文件進行比對,兩者構成相同。此外,A公司已自認上述公眾號所示路段路燈為其安裝,并自認涉案專利公開使用時間為2018年6月14日,現有設計抗辯可見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A公司已將涉案專利主動對外公開。
因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四被告主張的現有設計抗辯成立,其行為未侵害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故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A公司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來源: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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