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1日公布的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的《專利審查指南》在第五部分“專利申請及事務處理”第七章“期限、權利的恢復、中止、審查的順序”中修改了“8.審查的順序”一節中“8.3延遲審查”。延遲審查制度從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審查指南》中首次引入,經過了4年多的實踐,迎來了第一次修改,使得這一中國專利的創新制度更加完善,更加便利于申請人。
修改后的延遲審查的具體規定
“申請人可以對專利申請提出延遲審查請求。
發明專利延遲審查請求,應當由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提出,但發明專利申請延遲審查請求自實質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延遲期限為自延遲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者3年。
實用新型專利延遲審查請求,應當由申請人在提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延遲期限為自延遲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1年。
外觀設計專利延遲審查請求,應當由申請人在提交外觀設計申請的同時提出。延遲期限以月為單位,最長延遲期限為自延遲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36個月。
延遲期限屆滿后,專利申請將按順序待審。必要時,專利局可以自行啟動審查程序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請求的延遲審查期限終止。
延遲期限屆滿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延遲審查請求,符合規定的,延遲期限終止,專利申請將按順序待審。”
詳細情況,如下表所示:
現行專利法并未明確規定申請人可以申請推遲專利審查程序。發明專利申請提出后,申請人需在3年內請求實質審查;逾期不申請審查的,將視為撤回。必要時,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可以主動進行專利審查。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則按照既定流程進行初審,然后授權。如果專利權人希望早點獲得授權,則可以選擇收費的快速審查通道,專利申請或者選擇全國各地的地方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提供的快速預審程序。
2019年施行的《專利審查指南》首次引入發明和外觀專利申請延遲審查制度。這次《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6條第2款從立法上確認這一做法,首次明確“申請人可以對專利申請提出延遲審查請求”。這是專利審查制度的重要改革,可以更有效地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
《專利審查指南》中新修改的延遲審查,事實上將進入實質審查程序的期限最多延長到了6年,對于實用新型專利審查最多延長1年,外觀設計專利審查最多延長36個月(并且可以按月申請),同時增加了申請人可以隨時撤回延遲審查請求,這給申請人提供了極大的自由度。
世界各國的專利制度中,目前還沒有類似的制度。美國存在所謂的“延遲審查制度”,但是和我國的有明顯區別。美國非臨時發明申請、植物專利申請和PCT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的申請都可以請求延遲審查。申請人可以在申請時或申請后提交延遲審查請求,但是如果USPTO已經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授權決定,專利申請則延遲審查請求不會被批準。USPTO規定延遲審查期限不超過最早優先權日起3年,對于PCT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申請為30個月。實際上,美國的延遲審查沒有突破原有期限,僅僅是晚一些審查。
此外,其他國家例如日本,直接將請求審查的期限規定為7年。《歐洲專利公約》中雖然規定了提出審查請求期限的延長,但是決定由行政委員會做出,而非由申請人提出請求。我國率先引入延遲審查并且進行了完善,是專利制度的一次重大創新,也是專利申請人的一項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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