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利用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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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專利權的“權利用盡”原則,是指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任何人再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專利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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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在實施其專利的過程中,從中獲取了利益,其權利已經實現,如果在該產品被合法制造、進口并予以售出以后,專利權人仍可以對該產品享有權利的,將很不利于專利產品的流通和
利用,但有一點需要注意,專利法規定的“權利用盡”原則僅限于專利產品和依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專利方法不涉及該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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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護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與方法,但是權利人并不能因此濫用權利,專利的權利用盡“權利用盡”原則正式對專利權適用范圍的一個合理限制,應引起權利人的注意。
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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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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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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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專利的權利用盡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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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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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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