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專利業務辦理系統上線以來,還有很多公眾對于PCT國際專利申請的相關內容有所疑問,本篇文章匯總了一下大家關于PCT國際申請的常見問題,為大家解答!
根據PCT條約第19條提交的修改和根據條約第34條提交的修改區別是什么?
根據PCT條約第19條提交的修改在所有指定局有效,修改內容僅限于權利要求書;提交期限應當是自國際檢索單位將國際檢索報告傳送給國際局和申請人之日起的2個月,或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以后到期為準;若申請人提出修改時已臨近國際公布,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國際局提交;根據PCT條約第19條提交的修改內容會作為國際申請的一部分進行公布。
根據PCT條約第34條提交的修改在所有選定局有效,修改內容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附圖;最好和國際初步審查要求書一起提交或者在國際初步審查過程中提交(國際初審單位審查員起草國際初審報告或初審書面意見之前);根據條約第34條提交的修改內容僅為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和申請人知曉,不會在國際階段公布。
PCT細則第26條的修改范圍和期限是什么?
PCT細則第26條的修改范圍包括全部申請文件,例如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附圖以及序列表等文件的形式缺陷,附圖不清晰、請求書和說明書中的發明名稱不一致,附圖未連續編號等形式缺陷,且改正形式缺陷不能超出原始申請公開的范圍。
申請人可主動依據PCT細則26條對申請文件中的形式缺陷提出改正,也可以根據受理局發出改正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進行答復。
在提交新申請時,PCT國際專利申請是否僅填寫總委托書備案編號即可?備案的總委托書副本是否必須上傳?單獨委托代理機構時在專利業務辦理系統中如何辦理?
申請人提交新申請時,可以僅在請求書中填寫總委托書備案編號。但請注意,申請人辦理主動撤回業務時,例如主動撤回國際申請、主動撤回優先權要求、主動撤回對部分國家的指定等,如果在提交新申請時申請人未提交過備案的總委托書副本的,需在提出撤回請求時請一并提交有全體申請人簽字的委托書文件。
單獨委托代理機構時,申請人可以在PCT請求書中的代理人一欄編輯代理機構和代理師的信息,PCT國際專利申請并在該頁面的附加文件中上傳專利代理委托書的掃描件。
批量變更和集體變更的區別是什么?應如何提交?
批量著錄項目變更是指同一代理機構名下多件國際申請著錄項目信息的變更,例如:同一申請人的多件申請中的申請人名稱變更,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等相關信息的變更。集體著錄項目變更是指代理機構對自身著錄項目信息的變更,比如代理機構的名稱或地址,應提交該代理機構所代理的全部國際申請的號單。
申請人可以在專利業務辦理系統的PCT國際申請中間文件的其他中間文件中選擇“批量著錄項目變更”、“集體著錄項目變更”進行辦理,有兩種編輯變更信息的方式:導入XLSX格式號單或從歷史案件中選擇。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客戶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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