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商評字(2009)第14674號
商標圖樣
關于第4953607號“快印通”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華發北路409棟東三樓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南光捷佳大廈2115室
申請人因第4953607號“快印通”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經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我委決定: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合議組成員:何瑾瑜
劉娜
于智博
返回頂部
020-86671805
在線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