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關于第3689794號“MOON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標圖樣“
”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08)第17535號
申請人:深圳市日月照明燈飾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南頭同樂興業外貿工業區A6棟3樓南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南光捷佳大廈2115室
申請人因第3689794號“MOO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經審理,商標局駁回所引證的第970842號“月亮及圖”商標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續展,依喪失專用權(見第1121期《商標公告》),申請商標與之已無權利沖突。申請商標與第1066276號“藍月亮BLUE MOON”商標和第1326906號“Redmoon”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我委決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全部獨身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核審,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合議組成員:楊蒙
張紅華
韓蓄
抄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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