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計算機軟件及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軟件許可證在企業運營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企業購買軟件許可證后,如何確保合規使用,避免侵權糾紛,成為了一個重要課題。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快意公司與敏實集團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與裁判】
2013年至2018年間,敏實集團公司向快意公司購買了478個ERP系統軟件的許可證數,約定未經許可的工廠或超過用戶數需要根據實際使用量購買許可證授權。快意公司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記載,鑒定機構統計了敏實集團公司使用涉案軟件時產生的log in及log out記錄,結論為2017年度的總用戶名數量為1380個,2018年度的總用戶名數量為927個。快意公司認為敏實集團實際使用軟件用戶有1380個,超出了授權許可數478個,侵害了快意公司對該軟件的復制權,訴至法院。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涉案合同約定敏實集團公司購買涉案軟件數量的計算單位為“許可證數(Named User)”,結合合同內容及軟件登錄頁面處“User ID”“Password”的設置,由此可以確定雙方約定的授權許可方式為命名用戶許可授權。
合同并沒有約定“許可證”是單個還是并發的命名用戶許可證。在此情況下,應當從保護軟件著作權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對合同所述“許可證”做限縮解釋,根據當時的技術發展情況、軟件類型及用途等因素考慮,“許可證”應當系“單個命名用戶許可證”,也即一個許可證僅能一個命名用戶使用。
“用戶數”與“許可證數”亦是相互對應的,使用方式亦為一致,軟件許可證即一個許可證對應一個用戶。
涉案合同明確約定了“甲方同意并遵守標準許可證授權使用規范”,雖然敏實集團公司購買了多個涉案軟件許可證,但仍然應當遵守軟件著作權人的許可要求及按照授權范圍使用涉案軟件。
敏實集團公司實際使用涉案軟件的用戶有1380個,超過了合法授權許可用戶數478個,故敏實集團公司對涉案軟件的使用方式超出了合同約定的許可范圍,侵害了快意公司對涉案軟件享有的復制權。
復制行為由敏實集團公司實施,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余二十三個被告與敏實集團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綜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敏實集團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快意公司涉案軟件的復制權的行為,賠償快意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400萬元。本案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在計算機軟件及互聯網技術發展迅速的網絡時代,軟件許可證如何準確、恰當、合理對合同內容進行解釋是處理這類案件的關鍵之處,本案的處理方法可為此類案件提供有益的借鑒。
同時,通過本案的審理,可以向社會傳達正確的信息,引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許可使用往規范化的方向發展。
在充分運用新技術的同時,應當遵循當事人的合意,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及行業慣例,不能為了滿足自身利益而利用技術手段打“擦邊球”,規避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及行業慣例。
信息來源 |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了解更多“軟件許可證”請搜索關注廣東南越商專知識產權,專業、誠信、精準、快捷是商專人的永恒追求,匯聚人才和經驗,致力于為客戶提供一流的知識產權服務。咨詢熱線:020-8667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