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占實施權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被授予后,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許可實施權
許可實施權,是指專利權人(許可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允許他人(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實施其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術的權利。許可他人利用專利技術,并非是將專利權出售給他人,其本質上是有條件地允許被許可人實施前述獨占實施權的一個或多個,專利權專利的所有權并沒有發生變化。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轉讓權
轉讓權包括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和專利權的轉讓。轉讓使權利主體發生了變更,從而使權利從原所有人轉移到新所有人。這種權利轉讓的結果是原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不再享有申請權或專利權。
轉讓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合同轉讓,如因買賣、交換、贈與、技術入股而進行的專利權轉讓;另一種是繼承轉讓,這是因法定原因而發生的,專利權當專利權人死亡后,專利權依《民法典》的規定轉移于有繼承權的人。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標記權
標記權是指專利權人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或者不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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