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專利從提出申請到受理、審查、公開、再到授權,要經過很長時間、很多程序。但在還沒拿到授權之前,申請人就沒辦法行使自己的專利權,萬一被有心之人看到了自己的申請,搶先一步拿到授權...... 這個時候,專利臨時保護期就應運而生。
河北省邯鄲市知識產權局“調解專利分案申請臨時保護糾紛案”
關鍵詞
行政調解、臨時保護、分案申請、公開日
案件要點
“臨時保護期”為發明專利申請的公開日至授權日。其中對于分案申請的公開日判斷,以其母案、分案申請中較早的公開日為準。本案中母案申請公開日早于分案申請公開日,以母案申請公開日為公開日。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專利權人王某就其擁有的一項發明專利,以某金融機構為被請求人,請求河北省邯鄲市知識產權局調解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經雙方同意后邯鄲市知識產權局立案。經核,專利臨時保護期案例分析_南越商專知識產權涉案發明專利為分案申請,其和母案申請均獲得授權,處于合法、有效狀態。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于以母案申請的公開日還是以分案申請的公開日確定臨時保護期限存在不同看法。本案中邯鄲市知識產權局確定了發明專利分案申請的臨時保護期限起算時間。
案件意義
本案涉及發明專利的臨時保護。按照專利法律法規的規定,發明專利從申請日起,經公開日、授權日,直至終止日,分階段受到不同程度的保護。其中公開日至授權日期間為“臨時保護”期,授權日至終止日受到專利權保護。對于發生在不同階段的專利糾紛,專利臨時保護期案例分析_南越商專知識產權因案件性質不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相應不同的立案標準、辦案程序和執法權限。
對于“臨時保護”,根據《專利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享有請求給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權利,但對于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實施其發明的行為并不享有請求停止實施的權利。因此,在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實施相關發明的,不屬于《專利法》禁止的行為。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在專利權授予之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應當事人請求,對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權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進行調解。
具體對分案申請而言,當計算“臨時保護”期限時,以其母案、分案申請中較早的公開日為準。本案的母案申請公開日早于分案申請公開日,應當以母案申請公開日作為公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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