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對商標使用的判定貫徹于商標注冊各個環節。
然而,即使商標順利注冊獲權,也并不意味著我們可以隨心所欲地使用注冊商標,《商標法》、《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中都作出了相關規定: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第十八條: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所稱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是指商標注冊人擅自對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等構成要素作局部改動或者變換相對位置,影響對該注冊商標的認知或者識別,仍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的。
以下是一些關于“商標非規范使用”的常見情形:
(1)商標的顏色不符合注冊時指定的顏色。商標所有人在注冊商標時通常會指定商標的顏色,商標的使用如果使用商標時使用了不同的顏色,就屬于商標的非規范使用。
(2)商標的字體、大小、比例等不符合注冊時指定的方式。商標所有人在注冊商標時也會指定商標的字體、大小、比例、布局等,如果在使用商標時沒有按照指定方式使用,也屬于商標的非規范使用。
(3)商標被用作一般名稱。商標所有人應該保證商標只用于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不應該被用作一般名稱。如果商標被用作一般名稱,也屬商標的非規范使用。
(4)商標被濫用。商標所有人應該保證商標不被濫用,商標的使用例如不被用于欺騙性、誤導性或不道德的活動。如果商標被濫用,也屬于商標的非規范使用。
而商標非規范使用最常見的結果,就是在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的程序中,雖商標有實際使用,但因與注冊樣式不同或沒有證據表明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務上而導致珍貴的商標權利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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