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約到期后,若未續約,加盟商還能繼續使用原品牌商標嗎?近日,三峽壩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給出了明確答案:不能!即便因“疏忽”未及時更換,也可能構成商標侵權,需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知名早教品牌“小芒果”(化名)公司發現,其宜昌加盟店在2017年合約到期未續約后,仍長期在門店招牌、店內宣傳材料上使用“小芒果”商標。公司發函要求停止侵權后,該店仍未完全整改,甚至繼續使用含該商標的微信號進行招生。
“小芒果”公司遂以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將宜昌店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并非故意侵權
宜昌店經營者小劉辯稱,合同到期后未收到續約通知,且自己早已加盟其他品牌,未再使用“小芒果”教材。未換門頭與展板是“一時疏忽”,微信號信息也未及時更改,并非故意侵權。
法院判決:主觀無意,商標侵權亦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未經許可在同種服務上使用相同商標,即屬侵權。加盟協議終止后,小劉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繼續使用涉案商標經營同類業務,易導致公眾混淆,無論其主觀是否為故意,均已構成商標侵權。
最終,商標侵權法院判令宜昌店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小芒果”公司經濟損失40000元。
法官提醒
加盟關系終止后,加盟商負有及時、徹底的“去品牌化”義務。必須立即拆除或更換所有涉及原品牌的標識,包括但不限于:
門店招牌、裝潢
宣傳海報、展板、資料
產品包裝、服裝、辦公用品
網站、社交媒體賬號信息等
任何繼續使用行為都可能構成侵權,切莫因“疏忽”或“遺忘”而招致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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